一、推荐剂量
初始剂量:600 mg 口服,每日两次(间隔约12小时),需整片吞服,不可咀嚼、压碎或拆分。
服用方式:
随餐或空腹均可。
若服药后呕吐,无需补服,按原计划时间服用下一剂。
漏服处理:若漏服时间超过4小时,跳过该次剂量,按原计划时间服用下一剂。
二、剂量调整规则
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按NCI CTCAE v5.0分级),剂量需逐步减少,最多允许两次减量:
调整阶段 剂量 说明
初始剂量 600 mg,每日两次 标准起始剂量,适用于无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
第一次剂量减少 400 mg,每日两次 发生需调整的2-4级不良反应后,剂量减少约33%。
第二次剂量减少 600 mg,每日一次 再次发生需调整的不良反应后,总日剂量减少50%。
永久停药 停止用药 若无法耐受600 mg每日一次,或出现特定严重毒性(见下文)。
三、剂量调整依据(按不良反应类型)
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腹泻)
3级或4级:暂停用药 → 恢复至≤1级或基线后,降低至下一剂量级。
QT间期延长
QTc >500 ms 或较基线增加>60 ms:暂停用药 → QTc恢复至<481 ms后,降低剂量。
致命性心律失常(如尖端扭转型室速):永久停药。
肝毒性
2级AST/ALT升高:直接降低剂量。
3级或4级AST/ALT升高:暂停 → 恢复后降低剂量。
AST/ALT >3×ULN且总胆红素>2×ULN:永久停药。
间质性肺病/肺炎
任何级别(疑似):暂停用药 → 确诊后永久停药。
其他3级或4级不良反应
暂停用药 → 恢复后降低剂量。
四、停药条件
以下情况需永久停药:
无法耐受最低剂量(600 mg每日一次)。
确诊间质性肺病/肺炎。
肝毒性伴AST/ALT >3×ULN且总胆红素升高。
致命性心律失常(如尖端扭转型室速)。
五、特殊人群剂量
肝肾功能不全:无需调整剂量(轻至重度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数据有限,需谨慎监测)。
老年患者:≥65岁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孕妇及哺乳期:禁用(无安全性数据)。
六、药物相互作用相关调整
强CYP3A4诱导剂(如利福平):避免联用(显著降低adagrasib血药浓度)。
强CYP3A4抑制剂(如伊曲康唑):在adagrasib达到稳态(约8天后)方可联用。
QT间期延长药物:避免联用,必要时监测心电图及电解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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