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3)
用法用量
剂型规格
注射用粉针剂:100mg/瓶。
具体用法
用法
静脉输注,由医护人员操作,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使用0.8mm或更小针头的注射器,将每瓶药品用10ml 无菌注射用水溶解:除去药瓶的翻盖,用医用酒精棉签擦拭药瓶顶部,将注射器针头插入药瓶胶盖,将无菌注射用水沿着药瓶的玻璃壁注入。轻轻旋转药瓶,使药粉溶解。
避免长时间或用力摇晃,严禁振荡。
用0.9%氯化钠注射液将本品的无菌注射用水溶液稀释至250ml。
最终获得的输注溶液的浓度在0.4mg/ml至4mg/ml之间。
本品输注应在复溶并稀释后3小时内进行。
用药注意事项
本品静脉用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接受本品用药的所有患者应在输注后至少观察1~2小时,以观察急性输液相关反应。
输液期间可以通过减慢输液速度或者暂停输液来改善轻中度输液反应,一旦反应得到缓解,可以按照较低的输液速度重新开始输液,和/或使用抗组胺药、对乙酰氨基酚和/或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性药物。
用量
类风湿关节炎:首次使用本品3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8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本品应与甲氨蝶呤合用。对于疗效不佳的患者,可考虑将剂量调整至10mg/kg,或将用药间隔调整为4周。
成人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瘘管性克罗恩病:首次使用本品5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8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对于疗效不佳的患者,可考虑将剂量调整至l0mg/kg。
6岁以上儿童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首次使用本品5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8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儿童和青少年患者如果在最初治疗的10周内没有明显疗效,建议停止继续使用本品。
强直性脊柱炎:首次使用本品5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6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
斑块型银屑病:首次使用本品5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8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若患者在第14周后(即4次用药后)没有应答,不应继续使用本品治疗。
注意:经本品治疗的银屑病患者,相隔20周后再次单次用药时,与最初的诱导治疗相比,有效性降低,轻到中度输液反应增加。
如维持治疗中断,不推荐再次启动诱导治疗,应按照维持治疗再次用药。(仅适用于能在医师的密切监测下进行治疗并由医生进行定期随访的患者)
成人溃疡性结肠炎:首次使用本品5mg/kg,然后在首次用药后的第2周和第6周及以后每隔8周各使用一次相同剂量。
药物漏用
本品为注射剂,由医护人员用药,一般不会发生漏用现象。
药物过量
本品由医护人员使用,一般不会出现过量,如果不慎过量,应注意观察身体,如果出现不适,应及时告知医生,由医生对症治疗。
药物停用
使用本品进行治疗的患者发生严重感染的风险增高,如果患者发生严重感染或脓毒症,应停用本品。
使用本品进行治疗可能会导致自身抗体的形成及狼疮样综合征,如果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现狼疮样综合征表现,应立即停药。
治疗期间一旦诊断活动性结核,应立即停用本品,并予适当的抗结核治疗。
如果出现黄疸和/或显著的肝酶增高(例如,大于5倍的正常范围上限),应停用本品,并对异常进行全面的检查。
如果决定对心力衰竭患者使用本品,则应在治疗期间给予密切监测,且在出现新的心力衰竭症状或症状加重时停用本品。
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在本品治疗期间如出现HBV再激活,应停用本品,并开始抗病毒及支持治疗。
对于及时减缓输液速度或合用对症药物(抗组胺药,糖皮质激素等)后仍无法耐受药物急性输注反应的患者应立即停药。
输液期间或输液后,对于出现重度输液相关性超敏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