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3)
用法用量
剂型规格
注射剂:100mg。
具体用法
用法
静脉滴注,建议在静脉滴注过程中,对注射部位密切观察,警惕任何可能出现的血管渗漏现象。按照要求,应将滴注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减少与滴注相关的局部反应。
用量
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剂量260mg/m2,静脉滴注30min,每3周给药一次。
毒性状态时剂量调整: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500/mm3持续1周或1周以上)或严重感觉神经毒性:后续疗程的剂量减到220mg/m2,如再出现上述症状,再将随后的剂量减至180mg/m2[1]。
肝功能异常时剂量调整:轻度肝功能异常患者(总胆红素大于ULN并小于或等于1.5×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小于或等于10×ULN)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中度至重度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至≤5×ULN以及AST≤10×ULN)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推荐降低剂量,200mg/m2。对于总胆红素>5×ULN或AST>10×ULN的患者,尚无充分的数据支持推荐用药。
肾功能异常时剂量调整:对轻度至中度肾功能异常(肌酐清除率估算值≥30ml/min至<90ml/min)的患者无需进行本品初始剂量调整。对重度肾功能异常或终末期肾病(肌酐清除率估算值<30ml/min)的患者,尚无充分的数据支持推荐用药剂量。
药物漏用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通常由医务人员进行给药,通常不存在漏用的情况。
药物过量
目前临床上没有本品过量使用的解毒物可用。
过量后可预料的并发症包括骨髓抑制、周围神经病变和黏膜炎,可参照相关不良反应处理措施。
药物停用
出现3度(重度的)感觉神经毒性患者应停用药物,待恢复至≤2度后方可治疗,并降低剂量进行治疗。
出现超敏反应,也应及时停药,并进行抗过敏治疗。
